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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數位生活
首先 必須承認打人就是不對的行為
我先講事由,男朋友的爸爸在住宅區後面的樹林與鄰居有紛爭,平白無故對方先破口大罵要求男友爸爸離開,並且拿起水桶要丟人的樣子,男友爸爸火大也拿起扁擔還手,對方手瘀青,過後沒多久,本來以為只是鄰里不合的小事情,也想給對方包個紅包畢竟打人真的不對,我們也理虧,但對方驗傷備案,當然這種芝麻小事警察司空見慣主張和解,要他們去和解委員會,對方帶了一個對法律稍有研究的人,態度很堅硬的要求六萬元賠償,而且有根有據的提出傷害罪罰鍰一天一千元醫藥費另付,雖然他引經據典,感覺合理但是又讓人心存疑,但沒有第三方作證,老人家覺得受到委屈什麼都不願意多講
事發地點又不是他的私人住宅,他也沒有土地所有權,那個地方是公有地為什麼他可以要求對方離開,而且口出惡言又拿起水桶要丟人,如果他真的感覺他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應該是要出動公權力,我實在不懂為什麼他可以擅作主張要人離開 ,再者鄰居當下拿起水桶丟人,他可能是作勢但當下誰會知道他是不是真的要丟,這樣不曉得構不構成正當防衛?,拿起扁擔反擊不曉得在傷害罪中是不是屬於過失傷害?
並且我想知道對方真的提起告訴的話,流程是如何,我知道這種事情不勝眉舉,檢方也會要求對方進行和解,但具體流程不清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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